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

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催2号
申请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所载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情况如下:出票时间2010年9月10日,票据号码GA/0101752118,出票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1年3月10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示催告是对票据权利确定的法律制度,申请公示催告应在票据时效期间内提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本案已经超过二年的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公示催告申请的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