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

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财保84号

申请人: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4层(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1668609W。

法定代表人:郑朝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环市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47496F。

法定代表人:陈宗强。

申请人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0)闽0181民初2100号],申请人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法院查控系统查控的银行账户为准冻结被申请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户名: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石化支行账号:20×××33)],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PP20350100360000000090)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户名: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石化支行账号:20×××33)]。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