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执28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强。
被执行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刘宇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粤09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88701.14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1988701.14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被执行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支付差旅费727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4142元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0万元整给申请执行人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902执2879号案的执行。
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 李忠兴
审判员 黄水洋
审判员 吴勇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