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谷飚歌城,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立强,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谷飚歌城及其经营者王立强的银行存款23245元[其中本金23000元,案件执行费2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倪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