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1264号之二
申请人:刘香,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晶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可军。
本院在执行刘香、李中辉诉合肥市晶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合肥市晶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