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飞龙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姚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9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8896元【其中货款18562元、案件受理费153元、执行费1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峻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