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55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039848355,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221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被告:***,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被告:江苏松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WBT4U-8,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告***、***、江苏松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