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398号
原告:***,女,1991年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兴影捷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8层806-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兴影捷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彦 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美合日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