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存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今日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边鹏远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1440号
(2017)新0104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今日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558号百信钻石苑15栋B单元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边鹏远,男,生于1990年8月19日,汉族,不确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2392.28元。(执行费385.88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吐尔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