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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新疆今日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鹏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1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今日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边鹏远,男,生于1990年8月19日。
申请执行人新疆今日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鹏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边鹏远给付各项费用合计32392.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7年5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17年5月19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4、2017年9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5、2017年10月23日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7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逾期视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的认可。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申请执行人未在异议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视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的认可。因此,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