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21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沿河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1318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龙山居委会***5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债款4401190元及相应利息;交纳受理费43110元、公告费820元、执行费4641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证券、税务、保险、车辆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未受偿。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2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