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12-2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和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86,683元、逾期利息损失3,080.47元(以286,68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11日)及后***;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110,683元劳务费及其逾期利息损失1,189.31元(以110,68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11日)及后***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和支付保全费2,215元,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对其中885.17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费4,298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和承担。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和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8月23日、1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和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有存款114,386.48元,本院已划拨上述存款(含执行费1,659元),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和有零星存款,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23日、26日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11月23日,因被执行人**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和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11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93,167.78元,已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2,727.48元。因被执行人**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和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和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