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沿河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1318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鄂01民终5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04229元及利息(利息以50422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9275元、执行费753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