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巴河沿河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11民终2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6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61368.53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