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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1104民初2187号 原告:新余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余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上饶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余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称为新余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饶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余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某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3.6%/年支付自2023年6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某某融资担保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4日,原告就交警支队车驾管一体化服务中心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应当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开标地点为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6月14日,被告湖北某某公司以被告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保函作为投保保证金参与投标。2023年6月19日,被告湖北某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在有效期内进行解密,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湖北某某公司撤销投标文件,原告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某某公司辩称,1、本案我公司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未进行解密,并非我公司自身原因,而是因为当时系统错误而造成,所以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也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违约责任;2、本案原告所提起的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过后已经正常履行完毕,并且有合法的中标单位,也在施工中;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原告没有产生任何损失和不利影响,所以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巨额保证金的诉请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不应当获得支持;3、我公司和原告在招投标的行为中,我公司的行为不存在缔约过失,本案原告提起的要求没收保证金的主张,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担负,也是赔偿责任;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我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4、原告在招标文件中所设定的未解密条款,我公司认为属于原告自行单方设置的格式条款,且原告在招标文件中也没有对此进行特别明示和重点解释,在我公司没有对其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仅依据格式条款要求被告承担巨额的赔偿义务,也是严重有违公平公正民法原则。综上所述,我公司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融资担保公司辩称,一、新余某丙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仅为要约邀请,新余某丙公司根据该招标文件要求湖北某某公司及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责任无任何依据。第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招标公告等文件属于要约邀请,目的是向潜在投保人提出邀请,为招标人寻找合法且最佳的合作人,最终由中标人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二,案涉项目开标评标子系统本身存在系统故障,该事实已由红谷滩区法院依法予以查清。该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招标工程项目(房建及市政工程项目)曾因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子系统故障暂停并推延开标时间,开标时间由2023年6月15日9时30分推延至2023年6月19日9时30分;有多个投标人针对案涉项目投标文件解密事宜在互动交流区反映无解密窗口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某乙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10时51分26秒发布消息“系统出了小问题,正在处理,请投标单位耐心等待”。该法院最终认定案涉项目开标当日存在系统故障的客观因素方才导致多个投标人无法完成解密,并非投标人主观上主动放弃解密。投标人不具有主观恶性,便不能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红谷滩区法院最终认定新余某丙公司的诉请无任何依据并驳回全部诉请【详见(2024)赣011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第8-12页】。既然开标当日存在相同的系统故障引发解密问题,各法院便应坚持同案同判原则。第三,新余某丙公司未遭受损害,投标人湖北某某公司未获利。具体表现为:(1)本案新余某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2)案涉招标工程项目经开标评标流程最终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确定了合格中标人(中标人为丰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并签署了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中标合同,对本次招标结果未造成任何影响。(3)根据新余某丙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案涉招标工程项目共有14家投标人未解密,若新余某丙公司均通过诉讼索赔主张没收投标保证金(本案保证金为50万元),则获利金额高达700万元,占案涉招标工程项目中标价(45443475.32元)的15.41%。换言之,新余某丙公司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没收保证金条款,就可以在无任何资金占用的情况下获得超出民间借贷LPR利率4倍的利息收益,严重背离了投标保证金设置的宗旨及立法宗旨,属于滥用权利、变相敛财,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二、开标当日案涉项目开标评标子系统存在故障,湖北某某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解密投标文件,湖北某某公司未触及案涉投标保函约定的担保条件,某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函开立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第一,案涉《投标保函》第三条已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仅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施工合同、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案涉投标保函开立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该保函已经由招标人新余某丙公司在案涉项目投标截止前接收,案涉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收到保函后进行了审查且未提出异议,且项目按期进入开标(开标时间2023年6月19日)、评标程序,可见招标人完全认可且明知该保函项下的各条款内容,投标人只要未触及案涉投标保函约定的担保条件,保函开立人便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根本无法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去,也根本无法控制湖北某某公司在有效期内实施解密行为。相关法院也查清了开标当日存在系统故障的客观原因,只要投标人无主观恶意有合理原因的,就不应一刀切认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另外,新余某丙公司未对出现未能解密情形作出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安排,案涉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也已于开标次日发布。我公司认为,若仅因开标评标子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未解密就赋予新余某丙公司向我司索赔权,将会出现新余某丙公司向我公司恶意索赔和转嫁风险的恶劣后果。第三,新余某丙公司仅在2023年7月17日作出了某乙公司公章的《索赔通知》,未在担保有效期内根据案涉保函约定提供经由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索赔通知材料,新余某丙公司的行为也不符合案涉保函中列明的索赔通知的形式要件;据此,该公司无权、也无法要求我司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24日,原告新余某丙公司发布“交警支队车驾管一体化服务中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新余某丙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新余某乙公司,本项目投资金额为5021.47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30,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为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将开标时间由2023年6月15日9时30分变更至2023年6月19日9时30分。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大厅进行线上签到。投标人需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投标人在招标人宣布开始解锁后30分钟内必须完成解锁,解锁时间结束后投标人未完成解锁的,作废标处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告湖北某某公司在截止时间内向原告提交了投标文件及被告某某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用于担保案涉投标保证金50万元,该保函载明: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500000.00(小写)伍拾万元整(大写)。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024年01月10日(含2024年01月1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1、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等。开标当日,9时48分04秒,有人在互动交流区询问“开始解密了嘛”,9时49分36秒,新余某乙公司在交流区提醒“请尽快解密”。10时18分54秒,萍乡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交流区询问“为什么我这没有解密窗口”,有人回复称“因为你没刷新”。10时28分57秒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询问为什么没有解密窗口。10时32分11秒,萍乡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重新进去也没有解密窗口刚才”。10时34分15秒,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我也没有解密窗口”。10时51分26秒,新余某乙公司发布消息“系统出了小问题,正在处理,请投标单位耐心等待”。最终被告湖北某某公司等14家单位未完成解密。2023年6月29日,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向原告发出《工作提示函》,该提示函载明:你单位招标项目一交警支队驾管一体化服务中心项目有14家投标人未解密,现提示贵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落实好不予退还保证金事宜。2023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某某融资担保公司发出《索赔通知》,该通知载明:2023年6月19日,湖北某某公司在我司的招标项目中存在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情形,根据…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第5条约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我司决定没收湖北某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根据贵司出具的投标保函之内容,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司账户转账支付担保金额500000元。后被告湖北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时,我公司一直未出现解密页面,且多次尝试刷新系统、重新登录系统、重启电脑、更换电脑等操作,但均未成功解密,一直未在解密时间前刷新出来,致使该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 本院认为,新余某丙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被告湖北某某公司参与投标,视为接受要约,并作出承诺。被告湖北某某公司应受招标公告条款的约束。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是否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而致使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开标当日,某甲公司在互动交流区反映无解密窗口等问题,最终未完成解密。原告代理机构新余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10时51分26秒还发布消息“系统出了小问题,正在处理,请投标单位耐心等待”。故本院认定开标当日,被告湖北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系因为系统故障这一个客观原因所导致,有高度盖然性。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因被告湖北某某公司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进而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余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新余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法律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