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526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