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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陈某忠门业经营部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526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