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乘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大乘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386号 原告:闫战战,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大乘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闫战战与被告新疆大乘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闫战战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战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战战负担。 审 判 员 ****·吐尔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蜜   蜜 书 记 员 王   慧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