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652号
原告: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1902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原告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缪 晓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 琨
书 记 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