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4065号
原告: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1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开发区赛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开发区北八路21号11203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赛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