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座1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字(2021)第57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仲字(2021)第573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被执行人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审判案号为(2021)新0103民初9252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对于非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到期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亦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新疆天利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已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仲字(2021)第57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