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63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833号荣域花园商业1幢853室。
法定代表人:朱魏枫。
被申请人: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开发区泰山路东侧商业街。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被申请人: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紫金镇紫金街13号。
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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