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特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瑞特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1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瑞特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728326863E,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工农兵湾樱花大厦。
本院依据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十劳人仲裁字(2019)第381号裁决书,在执行***与湖北瑞特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瑞特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451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