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朋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196号天禧大厦1801-1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南山逸景营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乌鲁木齐南山逸景营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平西梁二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朋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南山逸景营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乌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南山逸景营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朋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南山逸景营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2900.36元(其中执行标的金额42364.89元,案件执行费535.4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南山逸景营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南山逸景营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