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商务公园2-11-2。
法定代表人:樊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芳,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五交化有限公司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于田街203号。
主要负责人:李风君。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苏路60号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占森,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21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41680.35元,执行费352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