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华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天山五交化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财保431号
申请人:新疆华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000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商务公园2-11-2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天山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苏路60号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太,经理。
申请人新疆华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山五交化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华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山五交化有限公司价值226908元的财产,并出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保函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华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山五交化有限公司价值226908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