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业软件有限公司

新疆创业软件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创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创业大厦B段1层A-450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5934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