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汉南执字第0011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东寺七组。
法定代表人:顾荣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颜学先,董事长。
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诉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  银  利
审 判 员 黄     氢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     星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
院   长 局长庭长合议庭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汉南执字第0011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东寺七组。
法定代表人:顾荣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颜学先,董事长。
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诉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银利
审判员黄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