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81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车埠镇。
法定代表人:***,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鄂12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故本案应依法予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81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