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1281民初1773号
原告: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东寺七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64607275T。
法定代表人:顾荣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车埠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917894841。
法定代表人:余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井盖款1267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井盖,双方经结算,截止2016年5月18日被告下欠原告井盖款156730元,2017年1月被告支付货款现金3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井盖款156730元。
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建设赤壁风情度假区期间,因度假区内道路需要井座、井盖,即向原告联系订购。2016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井盖款15673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余小华及出纳余玲华在欠条上签名确认。2017年1月被告支付原告井盖款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井盖款127630元,被告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武汉恒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井盖款1267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华斌
人民陪审员  徐 锋
人民陪审员  熊 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