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沙执字第862-2号
申请人:新疆油田双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军。
被执行人:杨明勇。
被执行人:王玉桐。
被执行人:李艳。
被执行人:徐涛,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兖矿集团实业公司财务部职员,住山东省济宁邹城市六十八处家属院住宅新区27号楼2单元402室。
申请执行人新疆油田双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桐、杨明勇、李艳、徐涛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2月13日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玉桐、杨明勇、李艳、徐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234041.29元的义务。
本院于2015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车管所、土地局及各个银行送达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勇、李艳、徐涛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信息及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玉桐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新通小区4-6-502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由于该房屋被执行人的父母在房屋居住,暂时无法评估拍卖该房屋,除此之外,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玉桐、杨明勇、李艳、徐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玉桐、杨明勇、李艳、徐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源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马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