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

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506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佳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鸣,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华,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民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民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反诉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被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均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