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66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仁兴街14委**育才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平科凌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晓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