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6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潘筝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