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安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蝶阀阀杆涨压式连接构造”(ZL2010205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蝶阀等的开发及生产工作。原告通过转让于2016年2月26日获得名称为“蝶阀阀杆涨压式连接构造”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2010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2011年3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02052××××.5,处于有效期内。由于原告的专利产品设计新颖、独特,可广泛应用于蝶阀阀门等各个阀门领域,为满足市场的大量需求,原告将上述专利投入生产,投资创建公司进行加工生产及销售。近两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大量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经对比分析,被告生产、销售该类型的产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进行大量宣传、制造和销售,已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菲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7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02052××××.5)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故应当驳回***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阮伏秋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