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证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三眼桥66号附2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安南。
***与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生产车间内侵权产品采取拍照、录像并留存侵权产品样品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发明名称为“蝶阀阀杆涨压式连接构造”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02052××××.5),以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年费缴费凭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等作为被申请人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案涉专利权的初步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自愿为本次证据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并提交了被申请人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蝶阀产品一台,并进行拍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瑞钦
审 判 员 潘 筝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振云
书 记 员 谢海灵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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