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6231号
原告:江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T7D7N11,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西区J7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南京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784103A,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玮地路9号D5栋四层4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华润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润医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江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