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4民初10302号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国贸新天地**楼**。
负责人:张学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桂莲,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女,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div>
负责人:熊克明,该分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奎,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馨,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储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桂莲、马晶,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奎、李蕊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餐饮服务款40000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61元(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欠款20000元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为476元;欠款4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利息为885元),利息要求支付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职工食堂委托托管合同,合同固定价为40000元,用于食堂餐饮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服务期限一年。付款方式为半年付一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餐饮服务,完成了年度餐饮服务。但被告至今未将服务费40000元支付原告,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是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辩称,原告与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并进行餐饮经营活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双方无权就新华社宁夏分社食堂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中对原告服务内容没有约定,关于食堂管理服务费的性质、计算方式约定不明,该合同主要条款缺失,不具备履行的可能。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员工在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食堂就餐的餐费已通过饭卡在就餐时支付,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不负有向原告支付所谓食堂服务费的义务,其主张的利息不能成立,即便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食堂管理服务费,因原告至今未提交该服务费的明细,双方无法进行结算,责任在原告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2月28日,原告与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签订了《职工食堂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将职工餐厅委托原告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提供该社职工用餐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管理服务费为273116元;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采用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上一月餐厅管理服务费,每期支付金额22759.67元;原告向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职工提供的午餐、晚餐食材由原告负责采购,具体食材配送类别、方式、结算方式见《副食品配送合同》。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委托原告管理该社的职工餐厅后,2018年3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甲方)签订了《托管协议》约定:协议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甲方支付乙方食堂管理服务费共计40000元,此费用包含税金2564元、管理费1920元;付款方式:一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分别予以支付;由于甲方单位未设置职工食堂,故员工在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食堂就餐;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支付费用中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剩余款作为食堂服务费用;乙方负责对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的费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便于年底结算;食堂服务费用超出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的费用时,乙方不再另行支付。根据《托管协议》,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职工食堂就餐,就餐期间,每餐餐费通过职工饭卡刷卡实时支付,早餐标准为2元,午餐标准为10元,晚餐标准为5元。2018年8月3日,原告为被告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职工开具了金额为4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至今未支付40000元服务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是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在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将其职工餐厅委托原告管理并负责提供该社职工用餐服务期间,与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该《托管协议》名为托管,实质是原告为被告的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2018年度为被告的员工提供了就餐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告辩称被告的员工就餐时已支付了费用,不应再支付服务费用,但被告提交的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员工支付的只是餐费,并未包含管理及服务费用。案涉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的40000元是年度管理费服务费,该费用具体、明确,被告应按照约定将服务费40000元支付原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按照年利率4.75%主张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应付款20000元的利息476元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应付款40000元的利息8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费40000元及利息1361元,后期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自2019年6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是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宁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服务费4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61元及后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9年6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不足以支付的部分承担付款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林旺
书 记 员 ***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