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2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xx20。

法定代表人:陈崇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3E。

法定代表人:周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魁,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系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女,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系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业务部文员,住青岛市崂山区。

上诉人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以下简称“古镇医院”)与被上诉人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镇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古镇医院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洁城公司在本案双方所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生效期间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涉案合同应自2020年1月1日解除。洁城公司无资质处置医疗废物,且案外人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已向古镇医院收取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处理医疗废物的费用。洁城公司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被注销,在涉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生效期间,洁城公司从未履行过“收集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奈之下古镇医院与海湾公司签署了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古镇正骨医院认可医疗废物实际收集、运输至2020年5月18日,但称转运人员自称是海湾公司人员,对此,洁城储运公司提交了该期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原件及海湾公司出具……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该期间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义务,故涉案合同应自2020年5月19日解除为宜”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古镇医院主张涉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解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因洁城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古镇医院消杀成本增加,洁城公司应为此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洁城公司不履行“收集运输、处置医疗废物”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古镇医院医疗废物积压,古镇医院为避免医疗废物长期积压导致传染病或医院感染的爆发而增加了消杀频次和消杀成本,费用合计20,607.38元,古镇医院在一审期间已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今年因疫情原因导致每个单位、家庭均在卫生消毒上投入较大,古镇医院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系因洁城公司储运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577条规定,古镇医院有权要求洁城公司承担20,607.38元的违约责任。

洁城公司答辩称:本案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洁城公司有废物处置资质,涉案合同实际履行到2020年5月18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古镇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本案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解除;2.判令洁城公司返还处置费102,200元;3.判令洁城公司支付因其违约导致的损失20,607.38元;4.诉讼费用由洁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古镇医院、洁城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编号为xxxx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约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洁城公司负责安全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古镇医院按合同约定向洁城公司支付了全年处置费,但洁城公司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洁城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本案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涉案合同,当时洁城公司是有资质的,涉案合同有效。洁城公司履行合同至2020年5月18日,之后洁城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返还2020年5月19日之后的处置费。2019年的合同按照物价局文件,古镇医院还欠洁城公司2019年的处置费69,008元,应予折抵。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8日,古镇医院(甲方)与洁城公司(乙方)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负责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乙方负责安全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甲乙双方应按照规范交接手续,统一操作规程,准确记录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处理医疗废物的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便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甲方责任义务: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按固定流程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不得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交与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方运输、处置单位处置;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其中利器、玻璃器皿应单独存放,并将医疗废物放入乙方提供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密闭转运箱内,集中存放在带有统一标示的指定位置;做好单位医疗废物登记工作,签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乙方责任义务:提供专业密闭运输车辆,带有统一标示的医疗废物专用运转箱和包装袋;确保收集运输环节的废物不外流,确保运输过程中不遗失、不散漏,包装在到达最终处置地点保持完整;负责对运转到的医疗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暂存并安全处置,保证在处置过程中规范操作;配置完备的消毒设备,按规定对承运车辆进行定期消毒、清洗、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提供医疗废物暂存场地,做好处置厂内消毒工作;设专职客户服务人员,做好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工作,登记保管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书面记录。全部医疗废物应运输至处置厂指定的医疗废物暂存点,人员、车辆进入医疗废物处理场所,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实行操作,做好消毒前处理工作;双方应设立专人负责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核定医疗废物数量和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卫生局、环保局核定的青价费(2016)50号文件执行(按上年度实际占用床日数为标准结算),对有固定疾病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乘上2.8元/床日计算,实际占用床日数采用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全年处置费102,200元。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的收集运输方式定时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并按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违反此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并赔偿甲方因此受的损失。附件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作流程,甲方流程:甲方负责收集单位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及放射性废物除外),并按附件二的要求进行分类,分类后存放在黄色专用包装袋内,包装满后统一放在运转箱内,进行消毒和密闭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登记台账,统一放在指定位置,该指定位置应便于乙方车辆通行与装卸;与乙方收集车辆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工作。乙方流程:乙方收集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并与甲方指定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医疗废物数量并负责装车,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签收手续;收集车辆到达处置厂,将医疗废物卸至指定地点,并与处置厂有关人员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签收手续;收集车辆返回车队后,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财务人员做账、统计、汇总;处置厂安排专人做好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工作,提供医疗废物暂存场地和车辆消毒场地,接收并及时处置医疗废物,做好处置厂内的消毒工作。

古镇医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洁城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处置费102,200元。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洁城公司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持有的医疗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青医废临xxxx)已注销。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洁城公司在履行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义务后,将医疗废物交给海湾公司进行处置。洁城公司在2020年5月19日之后未再进行收集、运输医疗废物。

古镇医院(甲方)与洁城公司(乙方)还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一份,该合同除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外,其他约定与其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一致。洁城公司主张按青岛市物价局青价费(2016)50号文件及古镇医院2018年病床使用率,古镇医院尚欠其2019年的处置费69,008元。

一审法院认为,古镇医院认可医疗废物实际收集、运输至2020年5月18日,但称转运人员自称是海湾公司人员,对此,洁城公司提交了该期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原件及海湾公司出具的收取医疗废物的标准称重磅单,足以证明洁城公司已履行了该期间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义务,故案涉合同应自2020年5月19日解除为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古镇医院已支付洁城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处置费102,200元,故洁城公司应返还古镇医院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处置费63,560元(102,200元÷365天×227天),古镇医院要求返还2020年5月18日之前的处置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医疗废物实际系洁城公司运至海湾公司进行处置,属洁城公司与海湾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其一方享有的权利可另行主张。洁城公司主张古镇医院还欠其2019年的处置费69,008元,应予折抵其退还的处置费,因洁城公司对此未提起反诉,且涉案合同与其主张的2019年合同非同一合同,故一审法院对洁城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洁城公司可另行主张。对于古镇医院主张的损失,因疫情原因导致每个单位、家庭均在卫生消毒上投入较大,古镇医院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系因洁城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古镇医院要求洁城公司支付因违约导致的损失20,607.38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古镇医院与洁城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二、洁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古镇医院处置费63,560元;三、驳回古镇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古镇医院负担1,300元,洁城公司负担1,456元。

古镇医院在二审中提交《收集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证明:古镇医院与海湾公司在青岛市卫健委、城阳区组织下签订《收集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约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均由有资质的海湾公司完成,古镇医院也按合同要求缴纳了全年处置费。

洁城公司质证称:对古镇医院所提交此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此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古镇医院与洁城公司的合同仍继续有效且实际履行,古镇医院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与洁城公司无关。

洁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洁城公司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医疗废物)。截至2020年5月31日止,洁城公司是青岛市唯一一家拥有运输医疗废物资质的企业,洁城公司既有履行合同的资质,也有履行合同至2020年5月17日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古镇医院质证称:对洁城公司所提交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事项有异议。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另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0)第3号文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注销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医疗废物许可证的公告》,洁城公司的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并已注销,洁城公司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相应资质。洁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证明其具有运输资质,但不能证明其具有经营资质。

基于本案双方的示证内容和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关于古镇医院在二审中提交的《收集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因洁城公司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此组证据能否有效证明古镇医院的主张,本院将在本判决书裁判理由部分作出具体分析认证。而因古镇医院对洁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古镇医院(甲方)与海湾公司(乙方)签订《收集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依据国务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处理医疗废物的相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作为收集点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甲方在委托乙方后,乙方对上述医疗废物的回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甲方不得将任何需要处理的医疗废物交由任何第三方处理,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配合另一方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实行电子联单后,将按照青岛市相关规定执行,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处置费。甲方应负责对医疗废物进行称重,乙方过磅复检;乙方无异议的,医疗废物处置重量以甲方称重为准,乙方有异议的,双方商请第三方确认。甲、乙双方应做好每次拟处置医疗废物重量的交接工作,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乙方负责将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从暂存收集点承接短班转运、长途运输到处置点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在转运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环保、卫生事故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签约时预估甲方年收集医疗废物重量,以4.5元/公斤预先一次性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135元/年,签约预估收集医疗废物重量30公斤。合同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根据合同期内实际收集的重量按照4.5元/公斤据实结算,对预收的处置费多退少补。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9月22日,古镇医院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海湾公司转款92,048.85元。

另查明,古镇医院在2021年3月16日主张其于2020年向海湾公司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92,048.85元,系根据其2019年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预估,在2020年度结束后再根据实际的医疗废物重量进行多退少补,并称目前其与海湾公司正进行重量核对确认,两三天内就会出核对结果,然后向本院报告。本院限古镇医院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交核对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直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古镇医院始终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核对确认结果。

再查明,2018年3月19日,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洁城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医疗废物)。

还查明,洁城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洁城公司向古镇医院提供了医疗废物处置服务,由洁城公司负责运输,然后将医疗废物交由海湾公司处置,相关处置费用洁城公司与海湾公司正在协调。古镇医院认可洁城公司为古镇医院转运医疗废物至2020年5月18日,但主张相关医疗废物系由海湾公司实际处置,并主张古镇医院出现医疗废物积压及额外消杀成本支出是从2020年5月19日开始,称洁城公司与海湾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矛盾,洁城公司不再转运医疗废物导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古镇医院与洁城公司所签涉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应自何时解除;2.古镇医院在本案中诉请主张的损失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应自2020年5月19日解除并无不当。首先,古镇医院与海湾公司签订的《收集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古镇医院委托海湾公司后,海湾公司对医疗废物的回收具有排他性权利,并约定其双方应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然而,古镇医院并未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此一可证明其同海湾公司履约的关键证据,相反,洁城公司却在一审中提交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予以证明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本案双方曾实际履行了涉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其次,古镇医院提交的其同海湾公司所签合同和其付款凭证仅可证明古镇医院曾于2020年12月14日同海湾公司补签书面合同且其在补签合同前曾向海湾公司付款,但不能有效证明其与海湾公司确曾自2020年1月1日始便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即古镇医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海湾公司付款92,048.85元并不足以证实此笔款项系支付始自2020年1月1日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更何况古镇医院至今未向本院提交其所称与海湾公司的核对结果,则古镇医院应就此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洁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由海湾公司出具的收取医疗废物的标准称重磅单亦可证实,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洁城公司曾委托海湾公司对古镇医院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结合洁城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推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洁城公司为古镇医院处置医疗废物系委托海湾公司完成。综合以上分析论证,本院认为洁城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为古镇医院提供了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服务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古镇医院与洁城公司签订的涉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应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洁城公司应向古镇医院返还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费63,560元(102,200元÷365天×227天)。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古镇医院所述其增加的电费、含氯消毒剂、防护物资、医疗废物桶、医疗垃圾袋、工人工资等额外费用支出即使属实,但因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古镇医院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增加消毒、防护、储运等费用支出也属正常现象,而古镇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述费用增加支出与洁城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古镇医院诉请主张洁城公司导致其损失发生,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古镇医院关于洁城公司应赔偿其损失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古镇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上诉人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 梅

审判员  曲 波

审判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峰

书记员 彭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