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5559号
原告:宁夏连天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捷富,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祁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廖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连天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祁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连天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连天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