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535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维,****(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9)粤0306民初3535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执保11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3094.8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璐
人民陪审员*丽萍
人民陪审员*小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