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53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维,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公路管理中心19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169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广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4262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6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璐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