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593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维,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伶。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本院减半收取162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璐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