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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市宝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593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维,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伶。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本院减半收取162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璐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