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坚,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终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203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972.5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澄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