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5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昆北公路前进桥,组织机构代码7596718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和睦新村48幢2号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045160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与***、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50号以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7)苏05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因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上述判决书正在公告送达程序中,目前尚未送达该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目前正在公告送达程序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