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2604号
原告:江苏世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MA4450E,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栗庄村。
法定代表人:吉世荣。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1801、1802室。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北路289号1201室。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世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原告江苏世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其逾期未能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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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崔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