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特42号
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栗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农,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建平
审 判 员 贾黛舒
审 判 员 杨道骏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夏艳
书 记 员 范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