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商终字第00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飞舟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BillardFabric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向阳,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宏祥,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滨江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唐洪保,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地区松南支路48号-980号。
法定代表人夏炳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宛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07元,由本院退还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91元,由本院退还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杨 艳
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
代理审判员  张俊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