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25645号
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蔡婷婷
书记员 张曼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