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477号
原告: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0GYQQ21。
住所地:禹州市无梁镇井王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润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绘,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55253T。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镇。
原告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817元,由原告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孙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