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046号
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尔科化工材料(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江精细化工园江苏路。
法定代表人:金宗莲,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派尔科化工材料(启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派尔科化工材料(启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轩